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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细则(试行)
浏览:13910 次发布时间:2020-12-28

第一条  为吸引和鼓励更多人才来肥创新创业,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合理有效配租配售我市市区范围内的人才公寓,根据《合肥市人才公寓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租售范围。《合肥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合办〔2016〕43号)实施后来我市市区工作,经认定符合《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标准的人才可以租购人才公寓。符合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产业人才分类目录认定标准的人才同等享受。

第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以下方式租购人才公寓:

(一)市级领军人才(D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可按相应面积标准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

(二)高级人才(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可按相应面积标准租赁人才公寓。

(三)经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引进的特殊人才,按人才引进协议约定租购人才公寓。

第四条  在优先满足上述规定的人才需求后,产权型人才公寓尚有剩余房源,视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租售:

(一)各区(开发区)建设的产权型人才公寓: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一事一议”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急需紧缺人才,可按人才引进协议约定租购人才公寓;也可根据需求拓展到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高级人才(E类)。

(二)市级投资建设的产权型人才公寓可根据需求拓展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高级人才(E类)。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居住证或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产权型人才公寓申请人须全职在肥工作,申请人年龄一般要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A类、B类人才可不受法定退休年龄限制);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视同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2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未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促进人才引进的市级财政购房补助等政策。

第六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租售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购一套人才公寓住房。

人才公寓租售政策与其他住房租赁补贴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人才,在租购人才公寓交付后的次月,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七条  人才公寓按照“自主选择、阳光操作”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按序租售。

(一)符合人才公寓租售条件的人才(含中央、省部属驻肥单位人才)原则上在单位辖区申请人才公寓。经批准,也可申请市级人才公寓,但不得同时享受。

(二)申请人数超过房源数量,入选人员按评分排序选定分值相同的,通过摇号方式确定。

(三)定向建设的人才公寓在符合政策前提下向指定单位供应,定向单位的人才原则上不再参与其它人才公寓的租购。

(四)对尚未建设人才公寓的城区或本辖区人才公寓供不应求的,按照“市级统筹,适度调剂”的原则进行调配,解决各区(开发区)之间人才公寓的供需矛盾。

第八条  人才公寓租售价格

(一)人才公寓租售价格按《合肥市人才公寓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二)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价格按“一人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三)各类人才购买人才公寓的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若实际套型与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不一致,少于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另补;超出部分按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计价。超出部分的销售差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登记。符合人才公寓实施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资格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辖区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资格复审。辖区人才公寓管理部门会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审核部门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评分排序环节,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排序资格。

(四)评分排序。辖区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对所有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不同类别人才按层次高低进行排序,同一类别人才按评分高低排序,分值相同的,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排序(评分细则由各区(开发区)另行制定)。入选人员由房源数量和申请人综合评分排序确定。

(五)配前公示。辖区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原则上应在政府信息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租售;特殊情况也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六)公开选房。辖区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

(七)签约。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的,由购买对象持相关材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租赁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配租对象与用人单位、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市级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项目参照以上程序由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上市交易前需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租赁型人才公寓只可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用途。

第十一条  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对各人才公寓项目的租售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一)各区(开发区)或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房源和引进人才需求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核查产权型人才公寓购买人在职在岗情况;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和核查结果报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市公安局对申请人的常住户口、居住登记情况进行核查。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等部门对申请人的人才类别和引进时间进行认定。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进行审核。

(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对申请人购房补贴、公有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等状况进行核查。

其他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才公寓租售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违反相关规定同时享受人才公寓、租赁补贴、公租房等安居保障政策,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人才公寓项目租售应按照本细则的认定范围执行,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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