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住 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更 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
1.取消以个人名义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 半年的条件限制。个体工商户、 自 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 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
2.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标准。取消月缴存基数参照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为在当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 内 自行选择缴存基数,开户时自主申报,每年可调整一次。
3.推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 房公积金账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及以上的,每人 可获得一次性缴存补贴 120 元。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业务 支出”中列支。
二、进一步加大购房和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1.阶段性扩大购房提取范围。2026 年 12 月 31 日 (含) 前 购买合肥市自住住房的,在本人及配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基 础上,支持双方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 大于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2.推进租房提取按月划转。缴存人在与中心签约的住房租 赁机构租房后,可申请按实际已支付房租按月划转住房公积 金。
三、进一步优化贷款政策
提高缴存保底余额、缴存时间倍数计算标准。计算贷款可 贷额度时账户缴存余额由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提高至不 足 3 万元的按 3 万元计算。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1 年以内 (含 1 年) 、超过 1 年且在 2 年以内 (含 2 年) 的,缴存时间 倍数分别由原来的 10 倍、15 倍统一为 15 倍;正常连续缴存住 房公积金超过 2 年,缴存时间倍数为 20 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