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寓·熙和里商业招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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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承寓·熙和里S1栋101等12处商业房产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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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
合肥市承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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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期限、时间 |
公告期限:2026年6月16日 9:00 至 2026年6月25日17:00。 递交要求:本次共计 12 间商铺,所有报价材料均通过电子邮箱于公告披露递交截止时间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交易保证金缴纳时间:各出租标的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前,每个标的缴纳5000元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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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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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在层 |
面积(㎡) |
招商底价(万元/年) |
租期(年) |
材料递交截止时间/评审时间 |
业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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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和里S2栋101 |
1层 |
69.36 |
4.58 |
3 |
2026年6月26日9:30 |
禁止经营废品回收业态、丧葬类业态及商超、烟酒、便利店类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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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和里S2栋102 |
1层 |
79.56 |
5.26 |
3 |
2026年6月26日15:00 |
禁止经营废品回收业态、丧葬类业态及商超、烟酒、便利店类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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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和里S2栋103 |
1层 |
95.88 |
6.33 |
3 |
2026年6月29日9:30 |
禁止经营废品回收业态、丧葬类业态及商超、烟酒、便利店类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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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和里S2栋南1 |
1-2层 |
207.23 |
8.71 |
3/6 |
2026年6月29日15:00 |
可经营除丧葬类以外的其他业态;若有商超、烟酒、便利店类租户,仅可选择本铺或S1栋102铺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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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和里S1栋北1 |
1-2层 |
157.76 |
8.52 |
3/6 |
2026年6月30日9:30 |
禁止经营废品回收业态、丧葬类业态及商超、烟酒、便利店类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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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和里S1栋北2 |
1-2层 |
139.52 |
7.54 |
3/6 |
2026年6月30日15:00 |
禁止经营废品回收业态、丧葬类业态及商超、烟酒、便利店类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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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和里S1栋北3 |
1-2层 |
179.96 |
7.56 |
3/6 |
2026年7月1日9:30 |
禁止经营废品回收业态、丧葬类业态及商超、烟酒、便利店类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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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和里S1栋北4 |
1-2层 |
207.23 |
8.71 |
3/6 |
2026年7月1日15:00 |
禁止经营废品回收业态、丧葬类业态及商超、烟酒、便利店类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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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和里S1栋101 |
1层 |
128.55 |
5.4 |
3/6 |
2026年7月2日9:30 |
可经营废品回收业态,禁止经营丧葬类业态及商超、烟酒、便利店类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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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和里S1栋102 |
1层 |
518.87 |
21.8 |
3/6 |
2026年7月2日15:00 |
可经营除丧葬类以外的其他业态;若有商超、烟酒、便利店类租户,仅可选择本铺或S2栋南1铺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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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和里S1栋103 |
1层 |
71.99 |
3.29 |
3 |
2026年7月3日9:30 |
禁止经营废品回收业态、丧葬类业态及商超、烟酒、便利店类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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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和里S1栋104 |
1层 |
103.05 |
4.7 |
3/6 |
2026年7月3日15:00 |
禁止经营废品回收业态、丧葬类业态及商超、烟酒、便利店类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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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承寓·熙和里项目位于高新区大别山路和将军岭路交口东北角。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均为大证未分割。标的面积为出租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出租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附属设施设备: (1)电:已接至房产供电配电箱,室内用电由承租人自行布置(负荷不足部分,承租人自行增容)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2)水:已开通,由承租人自行缴费。 (3)燃气:该项目所在住宅区已通燃气,商业用房暂未接通。承租人可向产权方提交书面燃气开通申请,经产权方同意后,由承租人自行向燃气公司申报开通,燃气户头须开至产权方名下。燃气开户、施工、使用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满退租时,燃气管道设施及燃气户头须无偿留存归产权方所有。 (4)隔油池:熙和里S1栋102、S1栋北4、S2栋102、S2栋103未配套隔油池接入管道,如经营餐饮业,承租方需自行改造并承担费用。 (5)油烟井:熙和里S2栋无油烟井,S1栋北2、北3、北4有油烟井,如经营餐饮业,承租方需自行改造并承担费用。 4.标的房屋以现状交付,意向承租人须现场踏勘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室内上下水、租赁面积等情况。 5.标的房屋租金不包含物业费,物业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标的房屋物业费以3.5元/月/m²收取,租赁期内如物业费调整的,承租人须按新标准交纳。免租期内承租人须交纳标的房屋物业费,物业费由出租方代收。 6.本项目成交后,承租人须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向出租方指定账号支付房屋租金,由房屋产权人开具相应票据。 7.房产交付以交房通知书或者房产移交表双方签订为准。 8.本项目需先缴纳租金等费用后开发票,租金发票由产权方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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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除出租标的情况业态要求外,承租人禁止经营住宿业产生重油烟污染、噪音扰民行业;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本房产现状交付,承租人根据其经营需要自行负责房产的装修改造、消防改造等事项(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且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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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有递增,递增规则为:每2年递增3%,租期3年的,第1-2年租金不变,第3年在首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租期6年的,第1-2年租金不变,第3年在首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第4-5年租金同第3年租金一致,第6年在第3年租金基础上再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100平方米以下(含)给与免租期15天,100(不含)-500平方米以上(含)给与免租期45天,500平方米以上(含)给与免租期75天,免租期包含在租期内。免租期将于第三个合同年的最后一期给予。(例:合同期限为:2026年4月1日-2029年3月31日,给予免租期75日,则免租期的期限为:2029年1月16日至2029年3月31日。)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出租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及首期三个月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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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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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须为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3.意向承租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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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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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方提供的图纸仅作参考,不作为使用面积及费用确定的依据。意向方应提前踏勘标的资产,就资产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本项目规划设计情况;确认标的范围、面积、水电、使用性质、消防条件并认可招商要求等;详细阅读并理解本招商公告及所有附件的相关内容,完全接受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凡参与招商或提交评审材料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对标的资产的位置、边界、用途、设施设备、水电条件、使用性质、面积及现状等有了全面而准确的了解,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一经发现上述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剩余的免租期,并追究成交人的违约责任及要求赔偿一切损失。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且进行装饰装修前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方同意。承租人装修过程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出租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成交人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方有权监督装饰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人需在合同结束当日交还房屋,逾期未按约归还房屋的,出租方有权直接收回房屋,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成交人返还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应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合理损耗除外)。成交人应结清所有应由其承担的费用(如水、电、物业费等)。前述“正常使用磨损损耗”不包括承租人故意损坏或因承租人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坏。承租人置留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出租方同意遗留的设施、物品,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清空。若承租人逾期未完成清空,则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以弥补因此产生的损失及管理成本。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10.承租人在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视为违约。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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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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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评审小组根据招商公告对报名意向方进行资格评审,通过资格评审的报名意向方被确定为合格意向方,再由评审小组根据评分办法推选成交人。评审结束后,将发布招商成交公告,确定项目成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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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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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须通过转账方式,向项目指定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5000元,按意向承租商铺间数分次缴纳(意向承租多间商铺需对应缴纳多笔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人须通过转账方式,向项目指定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5000元/间,缴纳时须备注意向承租商铺间数;缴纳几笔交易保证金,即可对应递交几份报价函。例如:缴纳2笔保证金,可一次性递交2份报价函;仅缴纳1笔保证金,仅限递交1份报价函,不得超额递交。 若单场次报名未中标,出租方将于每间标的评审后电话告知参与人是否为成交候选人;非成交候选人参与后续其他商铺场次报名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沿用,无需重复缴纳;如为成交候选人,参与后续项目需另行缴纳竞价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应当一致,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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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评审材料 |
意向承租人需对照本项目公告制作评审材料,参考格式见评审材料格式(附件二)。 1.提交形式:本次评审材料均以电子档形式提交至指定电子邮箱。 2.签署要求:企业意向承租方须在材料上加盖公章; 个人意向承租人须亲笔签字并按手印。 3.文件标注:线上提交需在邮件及文件标题注明“例:熙和里S2栋101商铺评审材料”,同时清晰标注意向承租人名称与联系方式。 4.法人需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保证金支付凭证(缴款记录凭证); (4)响应函(附件2)。 5.个人需提交材料 (1)个人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材料); (2)保证金支付凭证(缴款记录凭证); (3)响应函(附件2)。 备注:如代理人投标需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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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评审材料 |
1.递交方式: 意向承租人在各标的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前,将评审材料发送至如下邮箱: chengyue2303@qq.com 注意:1.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评审材料,合肥市承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拒绝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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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审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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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评审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承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网站地址:https://www.hfgfgs.com/) 2.结果公告期截止后,合肥市承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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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及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承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合肥市承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并扣除: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4)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接收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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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出租人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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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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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承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2.合肥市承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hfgfgs.com/),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承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3.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承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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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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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合肥市承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部;联系电话:19955152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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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孙工,联系电话:0551-62988856,1822663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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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承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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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商业) )
房屋出租方(甲方): 合肥市承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肥市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面积 m²,用途为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上述房屋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若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尚未享受的免租期,同时甲方有权追偿乙方已享受的免租期对应的全额租金。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 5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的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支付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款项,否则甲方将暂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直至乙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以乙方向甲方提交费用交纳/结清证明为依据)。若乙方未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欠付款项,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上述情形下,若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退还,但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或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条 房屋租金、物业费、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为人民币 /年(¥ )(含税)。自 年 月 日起,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递增 %。具体租赁期间自甲方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算。
2、物业费:租赁期限内收费标准为人民币 分/月(¥ )(含税)。
3、乙方将租金及物业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合同期内如甲方变更收款账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号通知乙
方。
4、租金及物业费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三个月为一期,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及物业费人民币 (¥ ),以后每期租金及物业费应在上一期结束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及首期物业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
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视为甲方已交付,租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起算),乙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向甲方支付租金及物业费。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期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时间保持不变。
3、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查验,若发现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应当于查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问题要求甲方整改并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问题的,视为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经查验无问题的,双方在《房屋使用移交表》(附件一)上交验签字,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义务。
若乙方未行使查验房屋的权利直接在《房屋使用移交表》上签字的,视为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甲方交房义务履行完毕。
第六条 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当日(租金等费用据实结算)无条件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并归还甲方,逾期未按约归还房屋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未形成附合的物品可自行收回,已形成附合物品应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至甲方交房时的状态。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对上述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在收回房屋后自行处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附件二)上签字视为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饰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及供电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未形成附合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及物业费并出具收款票据。
2、除招租公告另有说明外,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含屋面防水)的日常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用电设施(设备和线路)、用水设施(设备和管网)、门窗、燃气设施(若有)、消火栓箱、灭火器等)供乙方免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除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以外,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门、窗、水、电、消防等设施)日常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若因乙方未尽到前述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义务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甲方、乙方、第三人损失的,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维护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向甲方赔偿。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因乙方迟延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根据政策要求履行租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房屋公开招租竞标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的,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腾空并归还房屋。因乙方原因提前退租或乙方违约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不再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通过公开招租竞标的租赁房屋,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除因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终止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饰装修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补偿款可由乙方所得,乙方若对补偿款有异议,由乙方自行与补偿款项支付方协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腾空返还房屋: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所在地段整体开发需要等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通知乙方限期腾空搬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逾期支付租金等各项费用超过30日历天的;
3、欠付租金等各项费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 (¥ )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二次结构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
7、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8、利用房屋从事违反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指令等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
9、因对该处房产的经营或使用不当行为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或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内,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提前 4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确定损失金额后给予乙方补偿。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1、4、5、6、7、8、9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并另行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租赁期内,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方法处理:
(1)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已履行租期达三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四年),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履行租期未达三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四年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个半月租金 元。
(3)未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履行租期达三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四年),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个半月租金 元。
(4)未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履行租期未达三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四年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个月租金 元,并另行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超过30日历天的,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照未支付租金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2、3情形的,甲方仍有权行使第十条约定的相关权利。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腾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每延迟一天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日租金的1.3 倍支付资产占用费。
6、乙方同意租赁期内产生的违约金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7、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房屋内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据此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二)乙方同意如下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甲方催收租金通知、安全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司法送达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乙方应确保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的准确性和畅通性,如因信息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时未书面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接收到甲方或人民法院发出或送达的材料或通知时,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有关送达的规定及自愿接受因不能送达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乙方一旦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无需履行任何通知义务,有权单方决定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有权采用砸锁、推墙等破坏性方式进入该出租房屋内,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无偿取得房屋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全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抗辩异议:
1、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续签的情况下,乙方合同结束当日未向甲方返还房屋的;
2、擅自改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用途的;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
(四)该房产按中标后现状交付。乙方在竞标前已现场勘查房屋现状,中标后即视同乙方了解并接受房屋现状。凡涉及水电改造、增容、消防改造、房屋维修(不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安全检查,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以作为甲方对该合同标的房产的安全整改资金,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合同壹式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相关部门备案壹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一:《房屋使用移交表》
附件二:《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
附件三:《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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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移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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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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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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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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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读数(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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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读数(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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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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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方: 接收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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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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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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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 退租)房产收回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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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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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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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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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读数(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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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欠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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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读数(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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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欠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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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情况 |
序号 |
设备名称及型号 |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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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方: 接收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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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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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三:
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合肥市承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乙方后,租赁房屋的使用、管理、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和租赁房屋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向乙方移交的租赁房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
2、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知甲方。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二次装修方案和装修过程进行审查监督,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据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3、甲方的义务
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甲方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租赁房产内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相关合格证件后,方能从事以上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5)乙方应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设施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6)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7)乙方将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确保场所内(除厨房内按法律规定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瓶装煤气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和方法正确使用;煤气瓶须按相关规定定期送往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8)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场所;“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9)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存放,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0)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1)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域内安全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2)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3)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4)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5)针对租赁房屋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与租赁房屋配套使用的变压器等特种设备,由乙方负责租赁期限内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2、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并负责对该部分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
(2)乙方发现房屋质量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应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屋后两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在接收租赁房屋时,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安全事故等险情时乙方有义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立即通报甲方,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四、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赔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立即整改,并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3、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仍全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乙方还应负责组织维修、恢复原状(需经检验合格),并承担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提供一份给甲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处理。
六、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和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持有叁份,乙方持有贰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补充协议
甲方(出租方): 合肥市承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就 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编号为: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增签本补充协议。
一、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知甲方。如乙方在甲方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后10个自然日内仍没有整改的,甲方有权按照安全隐患等级扣除1000元-10000元不等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二次装修方案和装修过程进行审查监督,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乙方装修结束后60个自然日内无法提供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任何赔偿。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据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5、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甲方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租赁房产内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相关合格证件后,方能从事以上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5)乙方应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设施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6)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7)乙方将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确保场所内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8)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场所;“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9)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存放,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0)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1)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域内安全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2)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3)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4)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5)针对租赁房屋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与租赁房屋配套使用的变压器等特种设备,由乙方负责租赁期限内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5.如乙方违反上述第二条第5款(1)-(15)项,且经甲方书面通知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
6、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乙方还应负责组织维修、恢复原状(需经检验合格),并承担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提供一份给甲方。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处理。
四、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和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持有叁份,乙方持有叁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二:
响 应 函
致:合肥市承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对承寓·熙和里S1栋101等12处商业房产招商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招商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 (招商标的)的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招商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出租公告及其附件所有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最终报价(人民币):大写 元/年,小写 元/年。
6.我方租赁此标的经营业态: 。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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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交易保证金 收款人账号 |
户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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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明确至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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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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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收款人需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一致。
意向承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二:响应函下载地址/Uploads/admin/file/2026-06-15/6a30130a5f76f.docx